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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赛事版权政策,体育赛事版权如何保护

2025-07-05

一政策法律框架体系

1. 《著作权法》的基础性规定

体育赛事本身因展示"力量和技巧"而非艺术美感,不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。但赛事节目若经剪辑配音特效等后期创作,体现独创性,可构成"类电作品"(如央视诉暴风案)或"录像制品"。独创性高低决定保护层级:

体育赛事版权政策,体育赛事版权如何保护
  • 达到类电作品标准 → 受著作权保护(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);
  • 仅具基础独创性 → 作为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。
  • 2. 《体育法》的专门赋权(修订亮点)

  •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:首次明文禁止"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传播赛事现场图片音视频",反向确认赛事组织者享有商业性传播控制权。
  • 结合《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,明确将"体育赛事转播权"列为无形资产权利,与赛事名称标志等并列受保护。
  • 3.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支持

    《"十四五"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》强调"严保护大保护"导向,推动新业态知识产权规则研究,为体育赛事等新型知识产权客体提供政策支持。

    二现实保护困境与挑战

    1. 独创性认定争议

    法院对赛事节目独创性判断标准不一:

  • 肯定说(北京高院):镜头切换剪辑编排解说等体现创作个性,可构成类电作品(如2020年再审案例)。
  • 否定说(广州中院):赛事进程不可控,创作空间有限,仅属录像制品(如2010年德巴足球赛案)。
  • 主观性标准导致司法裁判差异。

    2. 互联网传播权覆盖不足

  • 现行法仅明确交互式传播(如点播)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;
  • 非交互式传播(如网络定时直播)缺乏直接法律依据,维权需依赖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或《民法典》。
  • 3. 侵权行为复杂化

    短视频时代催生"切条搬运""盗播链"等新型侵权,隐蔽性强传播快,传统监测手段难以及时响应。如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期间,多个平台出现未经授权的分段直播。

    4. 国际保护差异

    意大利等国立法直接承认"转播权"为财产权;我国仍依赖司法个案认定,企业出海易面临维权盲区。

    三多维保护路径与建议

    (一)权利人层面

  • 权利固化:提前对赛事节目进行著作权登记,保存创作过程证据。
  • 技术防御:采用数字水印区块链存证(如"人民版权"平台)实时追踪侵权。
  • 合同管控:与参赛方签署协议明确肖像权衍生内容权属。
  • (二)平台责任强化

  • 事前审查:建立版权库比对系统,过滤未授权直播流(如腾讯体育的"鹰眼"系统)。
  • 事后下架:收到侵权通知后24小时内删除内容(符合"避风港原则")。
  • (三)立法与司法改进

  • 扩大广播权范围:建议修法将非交互式传播纳入广播权控制(参照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》讨论稿)。
  • 统一裁判尺度:通过最高法院案例指导明确赛事节目独创性标准(如2025年《知识产权审判纪要》)。
  • (四)行业协作机制

  • 建立版权交易平台:如中国体育赛事IP交易中心,规范转播权许可流程。
  • 跨境保护联盟:联合国际体育组织(如国际奥委会)监测海外盗播。
  • 四典型案例与保护模式对比

    | 保护模式 | 法律依据 | 适用场景 | 局限性 |

    |--|-||-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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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| 著作权保护 | 《著作权法》第310条 | 深度剪辑赛事节目 | 独创性门槛高 |

    | 邻接权保护 | 《著作权法》第4246条 | 赛事直播画面 | 仅覆盖交互式传播 |

    | 反不正当竞争 | 《反法》第26条 | 盗播行为破坏市场秩序 | 需证明"竞争关系" |

    | 合同权利主张 | 协议约定 | 独家转播权被第三方侵犯 | 仅约束合同相对方 |

    > 案例:新浪诉凤凰网中超联赛案(2020)

    > 法院认定:赛事直播节目通过多机位调度慢镜头回放等体现创作高度,构成类电作品,判赔500万元。

    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需构建 "法律赋权+技术防御+行业自律" 的综合体系:

  • 短期:权利人善用《体育法》新规主张商业权利,结合技术监控降低侵权扩散;
  • 中期:推动司法解释明确非交互式传播的规制路径;
  • 长期:探索体育赛事转播权单独立法(如《体育产业促进法》专项条款)。
  • 随着我国承办奥运会亚运会等国际赛事增多,完善版权保护不仅是经济诉求,更是提升全球体育治理话语权的关键一环。